判缓刑之前犯罪会怎么处理?


在探讨判缓刑之前犯罪如何处理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缓刑的概念。缓刑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刑罚的制度。简单来说,就是给罪犯一个考验期,如果在这个考验期内遵守规定,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 当涉及判缓刑之前犯罪的情况时,主要存在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漏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而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例如,甲因A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其在判决宣告前还犯有B罪,经审理B罪应判处有期徒刑1年,那么就需要撤销缓刑,将A罪和B罪的刑罚按照上述规则合并执行。 第二种情形是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同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也就是说,只要是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不管这个新罪是在缓刑判决之前就已经实施但未被发现,还是在缓刑考验期内新实施的,都要撤销缓刑,将前后罪进行数罪并罚。比如乙被判处缓刑后,在缓刑考验期内又实施了C罪,那么就要撤销缓刑,将之前的罪和C罪的刑罚合并执行。 综上所述,判缓刑之前犯罪无论是“漏罪”还是在缓刑考验期内被发现实施的新罪,都将面临撤销缓刑并进行数罪并罚的法律后果。这体现了法律对于犯罪分子全面、准确量刑的要求,以确保刑罚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