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共同居住的公房该如何处理?


在夫妻离婚时,对于共同居住的公房处理是一个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解决的问题。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公房。公房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归国家所有。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对于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在离婚时的处理有以下几种情况。如果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由一方承租,由承租方对另一方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比如,夫妻双方都有权利承租这套公房,经过商量后,一方决定放弃承租权,那么获得承租权的一方就需要给对方一定的经济补偿,补偿的具体数额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 若双方均主张承租权且无法达成一致,人民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按照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照顾无过错一方等原则判决由哪一方承租。例如,如果有子女需要抚养,法院可能会倾向于将公房的承租权判给抚养子女的一方,以保障子女有一个稳定的居住环境。 对于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离婚时双方均可承租。这意味着即使该公房是一方在婚前就开始承租的,但只要夫妻共同生活了5年以上,另一方在离婚时也有权利主张承租该公房。 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双方均可承租。这种情况下,因为双方都属于单位职工,基于单位福利等因素考虑,双方都有承租的资格。 另外,如果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补偿的标准通常会考虑房屋的市场租金、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比如,在一些城市,公房的租金相对较低,若一方获得承租权,就需要根据市场租金的情况,给另一方一定的经济补偿,以平衡双方的利益。 总之,夫妻离婚时共同居住的公房处理要综合多方面因素,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妥善解决,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