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公共配套设施应如何处理?


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公共配套设施处理涉及多个方面,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在产权归属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对于一些独立的公共配套设施,若其建设成本已分摊到房价中,一般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若未分摊且符合相关规定,可能归开发商所有。例如小区内的会所,如果开发商在销售房屋时,没有将其建设成本分摊到业主购房款中,并且有明确的规划和产权登记,那么会所的产权可能归开发商。 其次,在成本核算方面。依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规定,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除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比如幼儿园,如果是非营利性且产权归全体业主,其建设成本可以计入公共配套设施费,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按规定扣除。 再者,在运营管理方面。公共配套设施的运营管理责任通常根据产权归属确定。如果产权归业主共有,一般由业主委员会或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如果产权归开发商,开发商可以自行运营管理,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管理。例如小区的停车场,如果产权归全体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进行管理和收费;如果产权归开发商,开发商可以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并进行管理,但要遵守相关物价规定和合同约定。 最后,在税务处理方面。不同情况的公共配套设施税务处理不同。对于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也可以扣除;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比如小区的商业配套用房,开发商对外销售时,要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等相关税费。总之,房地产企业在处理公共配套设施时,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准确进行核算和管理,以避免法律风险和税务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