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写别人名字,实际出资人就担保执行提出异议该如何处理?


在房产登记和实际出资情况不一致,且该房产因担保面临执行,实际出资人提出执行异议的情况下,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来分析处理方式。 首先,要明确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实际出资人,指的是实际支付购房款项的人;而房产登记人,是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在我国,不动产的所有权以登记为准,这是为了保障交易安全和产权的清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从表面上看,登记人是房屋的合法所有人。 当实际出资人提出执行异议时,法院会进行审查。审查的重点在于实际出资人与登记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实际出资的证据。如果实际出资人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是实际出资购买该房产,比如购房款的支付凭证、购房合同的签订过程、双方关于借名买房的约定等,那么法院会综合考虑这些因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如果实际出资人满足一定条件,其执行异议可能会得到支持。例如,在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实际出资人)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并合法占有该不动产,已支付全部价款,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等。如果实际出资人符合这些条件,法院可能会裁定中止对该房产的执行。 然而,如果实际出资人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或者其行为存在违法违规等情况,法院可能会驳回其执行异议。比如,实际出资人与登记人恶意串通,为了逃避债务而借名买房,这种情况下法院是不会支持实际出资人的执行异议的。 如果实际出资人的执行异议被驳回,其可以通过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来进一步维护自己的权益。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实际出资人需要向法院充分阐述自己的理由和证据,由法院进行全面审理并作出判决。 总之,实际出资人在面对这种情况时,要及时收集和整理相关证据,通过合法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借名买房这种行为本身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在进行相关操作时一定要谨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