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哪些内容是无效的呢?


在探讨离婚协议中哪些内容无效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离婚协议。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时,就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所达成的书面协议。它是一种附条件生效的协议,生效的前提是双方办理离婚登记。 首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内容无效。法律是社会秩序的基本准则,离婚协议不能与之相悖。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如果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可以不承担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这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的规定,该约定是无效的。因为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不能通过协议来免除。 其次,限制人身权利的内容无效。人身权利是每个人最基本的权利,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例如,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在离婚后不得再婚,这明显限制了当事人的婚姻自由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任何限制他人婚姻自由的约定都是不合法的,所以这类条款是无效的。 再者,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内容无效。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容侵犯,离婚协议也不能成为损害这些权益的工具。比如,夫妻双方为了逃避债务,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全部财产归一方所有,而债务由另一方承担,且承担债务的一方没有偿还能力。这种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所以,这类损害他人利益的条款是无效的。 另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内容无效。有些夫妻可能会通过离婚协议来达到非法目的,比如为了获取更多的拆迁补偿款而假离婚,并在协议中做一些虚假的约定。这种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虽然表面上是离婚协议,但实际上是为了非法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所以,这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协议内容是无效的。 总之,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双方应当确保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不限制人身权利,以避免部分或全部内容被认定为无效。如果对离婚协议的内容不确定是否有效,建议咨询专业的律师,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