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作人员收钱但最终未中标该如何处理?


在这种情形下,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主要与行贿罪和受贿罪相关。 首先解释一下行贿罪和受贿罪的概念。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这里的不正当利益可以理解为通过非法或者不道德的手段去获取的利益,比如在项目投标中本不具备中标条件,通过给国家工作人员送钱来试图获得中标机会。受贿罪则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也就是说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接受了别人的钱财,并且答应为别人办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收钱但最终未让对方中标这种情况,并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只要国家工作人员接受了财物,并且有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即使最终没有达成对方中标这个结果,依然构成受贿罪。对于送钱的一方,如果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送钱,也构成行贿罪。不过在量刑时,会考虑到未中标等具体情节。司法机关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判断受贿和行贿的数额、情节的严重程度等因素来确定最终的刑罚。比如受贿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受贿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