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发生工伤该怎么处理?


首先,我们要明确“临时工”这个概念,在法律上并没有“临时工”的正式说法,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都应受到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当临时工发生工伤时,以下是处理的步骤和依据。 第一步,确认劳动关系。即使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可以通过工资支付记录、工作证、考勤记录等证据来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第二步,申请工伤认定。临时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三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在被认定为工伤后,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以确定伤残等级。这有助于确定相应的赔偿标准。《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四步,获取工伤赔偿。根据鉴定结果,临时工可以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如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伤残津贴等。如果用人单位为临时工缴纳了工伤保险,大部分赔偿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未缴纳工伤保险,那么相关赔偿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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