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毁财不立案会如何处理?


在探讨故意毁财不立案的处理方式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故意毁财”,也就是故意毁坏财物罪。它指的是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明确,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当遇到故意毁财不立案的情况时,有以下几种处理途径。首先,如果是公安机关作出不立案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控告人如果对不立案的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也就是说,你可以向作出不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要求其重新审查案件。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所以,你还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让检察院介入监督。 此外,即使无法通过刑事立案解决,你还能通过民事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你可以收集相关证据,比如财物被毁坏的照片、购买财物的凭证等,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赔偿你的财产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