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企业尚未履行合同该如何处置?


在企业破产的情况下,对于其尚未履行的合同处置是一个涉及多方利益的重要法律问题。下面我们从相关法律概念、处置方式以及依据等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破产企业尚未履行的合同”。简单来说,就是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之前,和其他主体签订了合同,但在破产时,合同的部分义务还没有完成。比如,一家服装企业和布料供应商签了购买合同,已经支付了部分货款,但还有一批布料没收到,企业就破产了,这就是尚未履行的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从这条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对于破产企业尚未履行的合同,处置权主要在管理人手中。管理人会根据破产企业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合同的履行对债权人利益的影响等因素,来决定是解除合同还是继续履行。 如果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那么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就需要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为了保障对方当事人的权益,法律赋予了其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的权利。如果管理人不提供担保,就视为解除合同。 而如果管理人决定解除合同,那么合同就不再继续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在破产程序中,对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作为破产债权进行申报。 在实际操作中,对于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来说,如果得知企业破产的消息,应当及时关注管理人的决定。如果合同对自己有利,希望继续履行,可以及时催告管理人,并要求其明确答复。如果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要记得要求其提供担保。如果管理人决定解除合同,要及时申报自己的债权,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总之,破产企业尚未履行合同的处置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综合考虑各方利益来妥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