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缴未缴税款该怎么处理?
我在整理税务相关事务时,发现自己有部分税款少缴未缴。我很担心会因此产生严重后果,也不知道该如何正确处理这种情况。想了解一下,在法律层面对于少缴未缴税款是怎么规定处理办法的,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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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对于少缴未缴税款的情况,会根据不同情形来进行处理。首先,如果是因为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这里所说的税务机关的责任,简单来讲就是由于税务机关在工作上出现失误,比如对税收政策解释错误等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这意味着,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只需要把少缴未缴的税款补上就行,不用额外支付滞纳金。 如果是因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也就是纳税人自己在计算税款的时候出现了差错,比如数据统计错误等。依照该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这里的特殊情况,一般是指少缴未缴税款的数额比较大等情形。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不仅要补缴税款,还要缴纳滞纳金,并且如果情况特殊,税务机关追征的时间会更长。 另外,如果是纳税人故意偷税、抗税、骗税的,那么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偷税就是纳税人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用欺骗、隐瞒等方式逃避纳税的违法行为;抗税是指纳税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骗税则是指纳税人用欺骗手段获得国家税收优惠的行为。对于这些故意违法的行为,税务机关会一直追查到底,要求纳税人补缴相应的税款、滞纳金或者返还骗取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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