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易物方式销售货物如何进行增值税处理?
我最近在做以物易物的生意,用自己的货物换了别人的货物。但我不知道这种交易在增值税方面该怎么处理,是双方都要缴税吗?计税依据又是什么呢?我担心处理不当会有税务风险,想了解清楚这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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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易物是一种较为特殊的购销活动,它指的是购销双方不是以货币进行结算,而是以同等价款的货物相互结算,实现货物购销的一种方式。在增值税处理上,以物易物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增值税。在以物易物的交易中,双方都相当于销售了自己的货物,同时购进了对方的货物。因此,双方都要按照销售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同时如果取得了合法的扣税凭证,也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关于计税依据,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一般情况下,以物易物的计税依据就是双方交换货物的公允价值。如果没有公允价值,税务机关会按照一定的顺序来确定销售额,比如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等。 在实际操作中,以物易物的双方需要注意开具发票等问题。销售货物的一方要给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普通发票,取得发票的一方才能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同时,双方都要准确核算销售额和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如实进行增值税的申报和缴纳,避免因税务处理不当而面临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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