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种特殊交通肇事逃逸如何认定?


交通肇事逃逸,通俗来讲,就是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下面我们来看看三种特殊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方式。 首先是“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情况。在这种情形下,肇事者把伤者送到医院,这看似是一种积极的救助行为,但如果没有向相关部门报案,并且无缘无故地离开了医院,这种行为就有可能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以,即使送伤者去了医院,不报案和无故离开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主观上有逃避责任的嫌疑,就会被认定为逃逸。 其次是“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这种做法明显是为了后续逃避法律责任做准备。留下虚假信息,使得受害者一方无法正常联系到肇事者,这就破坏了正常的事故处理程序,本质上也是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从法律层面看,肇事者有义务在事故发生后如实提供自己的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配合相关部门处理事故,留下假信息则违反了这一义务,因此会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最后是“接受调查期间逃匿”。当肇事者已经进入了事故的调查程序,说明其已经知晓自己涉及了交通事故。在这个时候逃匿,就是明显的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有义务配合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如实陈述事故经过等情况。而逃匿行为使得调查无法正常进行,妨碍了司法机关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处理,所以会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总之,对于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关键在于判断肇事者是否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故意和相应的行为表现。在遇到交通事故时,当事人应该积极履行救助和报告义务,配合相关部门处理事故,避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