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准确认定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至关重要,它关系到受害人能否得到应有的赔偿。下面为您详细介绍认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相关内容。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赔偿责任主体,简单来说,就是在交通事故中依法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或单位。一般情况下,驾驶员是直接的侵权行为人,所以在很多事故中驾驶员会被认定为赔偿责任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里所说的过错,比如机动车所有人明知车辆存在故障还外借,或者明知使用人没有驾驶资格仍出借车辆等情况。 如果是买卖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况,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条,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这意味着车辆实际的控制和使用人要承担赔偿义务,而不是登记的车主。 对于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挂靠车辆出了事故,挂靠者和被挂靠的单位都要对受害人进行赔偿。 当交通事故是由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造成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在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的情况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总之,认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需要综合考虑车辆的使用情况、所有权情况以及相关人员是否存在过错等多种因素,并依据具体的法律规定来确定。在实际生活中,如果遇到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认定的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