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合同诈骗罪中共同犯罪形态怎样认定?

我和朋友一起参与了一个商业合作项目,签了相关合同。可后来我发现有些不对劲,怀疑可能涉及合同诈骗。我想知道如果真的构成合同诈骗,我和朋友在其中的行为算不算共同犯罪,合同诈骗罪里共同犯罪形态是怎么认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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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诈骗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一种犯罪行为。而共同犯罪则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那么在合同诈骗罪中,共同犯罪形态是如何认定的呢? 首先,从主体方面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也就是说,参与合同诈骗共同犯罪的各方都要具备相应的刑事行为能力。比如,几个有正常认知和行为能力的人一起谋划实施合同诈骗,他们就满足主体条件。如果其中一方是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那么该精神病人就不能构成共同犯罪的主体。 其次,主观方面要求各行为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故意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各行为人都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二是各行为人之间存在意思联络,都认识到自己不是孤立地实施犯罪,而是和他人一起共同实施犯罪。例如,在合同诈骗案件中,有人负责虚构事实欺骗对方,有人负责签订合同骗取财物,他们都清楚自己的行为是在诈骗他人财物,并且相互配合,这就体现了共同的犯罪故意。 再者,客观方面表现为各行为人共同实施了合同诈骗的犯罪行为。这些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作为就是积极地实施诈骗行为,比如虚构合同标的、提供虚假担保等;不作为则是指在有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义务,从而帮助实施诈骗。而且各行为人的行为之间相互联系、相互配合,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共同指向同一个犯罪目标。例如,在一个合同诈骗团伙中,有人负责前期的市场调研和寻找目标客户,有人负责制作虚假的合同文件,有人负责与对方谈判签约,最后有人负责接收诈骗所得款项。他们的行为虽然不同,但都是围绕着合同诈骗这一犯罪目的展开的,共同构成了合同诈骗的犯罪行为。 最后,共同犯罪行为与诈骗结果之间要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正是因为各行为人的共同行为,才导致了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这一结果。如果某个行为人的行为与诈骗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那么该行为人就不构成合同诈骗的共同犯罪。比如,在合同诈骗过程中,有人只是偶然参与了某个环节,但该环节对最终的诈骗结果没有起到实质性的作用,那么这个人就可能不构成共同犯罪。 总之,认定合同诈骗罪中的共同犯罪形态,需要综合考虑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以及因果关系等多个因素,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准确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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