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中如何认定坦白?


在探讨共同犯罪中坦白的认定问题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坦白的概念。坦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犯罪嫌疑人被抓后,老老实实交代自己干了什么坏事。 对于共同犯罪而言,其复杂性在于涉及多个犯罪行为人。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这是坦白可以从宽处罚的法律依据。 在共同犯罪里认定坦白,要求犯罪嫌疑人不仅要如实供述自己直接实施的犯罪行为,还需要供述所知的同案犯。这是因为共同犯罪是多人共同实施犯罪,各个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相互关联、相互配合。如果只交代自己的行为,而隐瞒同案犯的情况,就无法完整呈现整个犯罪过程,司法机关也难以全面准确地认定犯罪事实和各犯罪嫌疑人的责任。 比如在一个盗窃团伙的共同犯罪中,张三参与了盗窃行为,他除了要交代自己在盗窃过程中负责望风等具体行为外,还需要如实说出其他参与盗窃的同伙是谁,以及他们各自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等情况。只有这样,才能被认定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符合坦白的条件。 然而,如果犯罪嫌疑人在供述过程中,故意隐瞒同案犯的重要犯罪事实,或者对自己的罪行避重就轻,那就不能认定为坦白。例如,李四在共同抢劫犯罪中,明明知道同伙携带了凶器并使用了暴力,却故意隐瞒这一情况,只说自己在旁边帮忙,这种行为就不符合坦白的要求。 另外,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的时间也有一定要求。一般来说,应该在司法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前如实供述,才能更充分地体现其坦白的诚意和价值。如果在司法机关已经掌握了大量证据,几乎查清犯罪事实后才交代,虽然也可能被认定为坦白,但在从宽处罚的幅度上可能会有所不同。 总之,在共同犯罪中认定坦白,关键在于犯罪嫌疑人要如实、全面地供述自己以及所知的同案犯的犯罪事实,并且要尽早交代,这样才能符合法律规定的坦白条件,进而获得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机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