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如何确定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诉讼中的被告?

我家这边正在进行城市房屋拆迁,我对拆迁补偿不满意,打算提起行政诉讼,但我不知道该把谁列为被告。是拆迁办,还是政府部门呢?我想了解一下,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诉讼中,到底该如何确定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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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拆迁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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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诉讼中,确定被告是一个关键问题,它直接关系到诉讼的主体资格和最终结果。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如何确定被告: 首先,我们要了解行政诉讼被告的概念。简单来说,行政诉讼被告就是被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被起诉到法院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这就好比两个人发生纠纷,到法院打官司,被认为有错的那一方就是被告。 在城市房屋拆迁中,确定被告要依据不同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如果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那么当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时,市、县级人民政府就是被告。比如,政府发布了房屋征收公告,明确要对某一片区进行拆迁,这就是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若居民对该征收决定有异议,就可以以政府为被告起诉。 若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此时,如果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提起诉讼,作出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就是被告。 另外,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可能存在委托实施拆迁的情况。如果是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例如,政府委托某拆迁公司实施拆迁工作,拆迁公司在拆迁过程中作出了一些行政行为,比如强制拆除房屋等,被拆迁人若对这些行为不服,起诉时被告应该是委托该拆迁公司的政府部门。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也就是说,被拆迁人先申请了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对原拆迁决定进行了处理,那么根据复议结果的不同,被告的确定也不同。 总之,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诉讼中确定被告,要根据具体的行政行为和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被拆迁人在遇到此类问题时,要仔细分析自己遇到的情况,确保准确确定被告,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情况复杂,也可以咨询专业的律师获取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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