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担保与人担保谁优先?

我之前给别人的债务提供了物的担保,同时还有另外一个人提供了人的担保。现在债务人还不上钱了,债权人要求实现担保权益,我想知道在法律上,是物的担保优先实现,还是人的担保优先实现呢?我很担心自己的利益受损。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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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物担保与人担保谁优先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这两个概念。物的担保,简单来说,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把自己的特定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保障。比如,把房子抵押给债权人,要是债务人还不上钱,债权人就有权通过处置这个抵押物来获得清偿。人的担保则是由第三人以自己的信用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保证,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


对于物担保与人担保谁优先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相关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从这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首先要看当事人之间有没有关于实现担保顺序的约定。如果有约定,那就按照约定来,这体现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比如说,债权人和物的担保人、保证人明确约定,在债务人违约时,先由保证人承担责任,然后再处置抵押物,那么就按照这个约定执行。


要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并且物的担保是由债务人自己提供的,那么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这是因为债务人是债务的最终承担者,先处置其提供的抵押物,有助于更直接地实现债权,也避免了保证人承担责任后再向债务人追偿的繁琐程序。


而当物的担保是由第三人提供时,债权人有选择权。他既可以选择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这是考虑到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和保证人提供人的担保,在性质上有一定的平等性,赋予债权人选择权更有利于保障其债权的实现。


总之,物担保与人担保谁优先的问题,需要根据具体的约定和法律规定来判断,不同的情形会有不同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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