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质权和留置权?
我在处理一些经济事务时,涉及到质权和留置权的概念。不太清楚这两者到底有什么不同,比如在实际场景中,它们的设立方式、适用范围等方面的区别。希望能得到清晰的解释,以便我更好地理解和处理相关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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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和留置权都属于担保物权,它们都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但二者有明显区别。 首先是设立方式不同。质权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设立的。简单来说,就是债权人和债务人通过签订质押合同,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交付给债权人占有,从而设立质权。例如,张三向李四借款,张三将自己的手表交给李四作为质押,这就是质权的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而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它不需要当事人之间事先约定。当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比如,甲将自己的汽车交给乙修理厂维修,修好后甲不支付修理费,乙修理厂就可以留置甲的汽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其次是占有财产的原因不同。质权人占有质物是基于质权设立的约定。而留置权人占有留置物是基于先前的合同关系,比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在这些合同中债权人合法占有了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才产生留置权。 最后是担保的债权范围不同。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由当事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一般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质权的费用。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通常与留置财产有牵连关系,一般是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产生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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