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留置权与质押的区别是什么?

我在处理一些财产相关事务时,遇到了留置权和质押这两个概念。不太清楚它们具体有什么不同,比如在成立条件、权利行使方式等方面,想了解一下它们之间的区别,以便更好地处理我的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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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留置权和质押都属于担保物权,在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它们之间存在诸多不同之处。 首先是成立的条件不同。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它的成立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比如在运输合同中,托运人不支付运费,承运人就可以留置托运的货物。而质押是约定担保物权,它依据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质押合同而成立。也就是说,需要双方通过协商签订质押合同来设立质押权。 其次是占有的条件不同。留置权中,债权人占有动产是基于先前的合法关系,如保管、运输等,在这些业务关系中债权人自然而然地占有了债务人的动产。而质押中,出质人是基于质押合同主动将动产或权利凭证交付给质权人占有。 再者是担保的标的物不同。留置权的标的物仅为动产。质押的标的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权利,如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 最后是行使权利的程序不同。留置权人在留置财产后,需要给债务人一定的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宽限期届满后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才能实现留置权。根据民法典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而质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就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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