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质权和留置权有什么区别?

我在处理一些经济事务时,涉及到质权和留置权的概念。不太清楚这两者到底有啥不同,比如在成立条件、权利实现方式等方面。想了解一下它们的具体区别,以便更好地处理我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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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和留置权是两种不同的担保物权,它们存在诸多区别。 首先,成立的条件不同。质权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设立的,也就是出质人和质权人要通过书面合同来约定质权相关事宜。例如,甲向乙借款,双方约定甲将自己的珠宝质押给乙作为担保,这就是通过约定设立质权。而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它的成立不需要当事人约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比如,甲将自己的汽车交给乙修理,修理完成后甲不支付修理费,乙就可以留置该汽车,这就是基于法律规定产生的留置权。 其次,占有的条件不同。质权的设立,出质人要将质物的占有转移给质权人,质权人才能取得质权。像前面说的甲把珠宝交给乙,乙占有珠宝后质权才成立。而留置权中,债权人是在债务关系发生前就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比如乙是在修理汽车的过程中就已经合法占有了甲的汽车。 再者,担保的债权不同。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等。而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是与留置财产有牵连关系的债权,通常就是基于该动产产生的债权,比如上面提到的修理费债权。 最后,权利实现方式不同。质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而留置权人在留置财产后,要给债务人一定的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宽限期届满债务人仍不履行的,留置权人才能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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