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抵押、质权和留置有什么区别?

我在处理一些债务和财产相关的事务时,遇到了抵押、质权和留置这些概念。我不太清楚它们之间到底有什么区别,比如在什么情况下适用抵押,什么情况适用质权,留置又是怎么回事。希望能得到详细的解释,让我明白这三者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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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抵押、质权和留置都是担保物权的形式,它们的目的都是保障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能够实现自己的债权,但在很多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是概念不同。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简单来说,就是你把自己的东西押给别人,但东西还在你手里,比如你用房子抵押给银行贷款,房子你还能继续住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规定,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质权则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也就是说,你要把东西交给债权人保管。像你把自己的珠宝交给别人作为借款的担保。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例如,你把汽车送去维修,修好后你不付修理费,维修厂就可以留置你的汽车。《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其次是成立条件不同。抵押中抵押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不转移占有;质权的标的物通常是动产和权利,需要转移占有;留置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且债权人必须基于合法的合同关系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再者是实现方式不同。抵押权人一般需要通过向法院起诉等司法途径来实现抵押权;质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权人在留置财产后,应当给债务人一定的履行债务的期限,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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