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质押、留置有哪些明显区别?
我在处理一些财产相关事务时,遇到了抵押、质押和留置这些概念。不太清楚它们之间到底有啥明显区别,比如在操作流程、权利义务方面。我想了解这些区别,以便在后续涉及相关事务时能做出正确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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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质押和留置是三种不同的担保方式,它们存在诸多明显区别。 首先是概念方面。抵押指的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比如张三向李四借钱,张三把自己的房子抵押给李四,但房子仍由张三居住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抵押人可以继续占有抵押物并使用收益。 质押则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像王五把自己的珠宝交给赵六作为借款的担保,珠宝就由赵六保管。根据法律,质权人在质押期间有权占有质物。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例如甲给乙修汽车,乙不支付修理费,甲就可以留置汽车。 在成立条件上,抵押基于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质押以转移质物的占有为要件;留置权是法定的,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时才可以成立。 在担保财产方面,抵押的财产可以是不动产、动产;质押的财产通常是动产和权利;留置的财产只能是动产。 从优先受偿顺序来看,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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