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那些对社会公共生活的正常运行造成干扰、破坏的行为。在认定这类行为时,需要综合多方面的因素来判断。 首先,从行为主体来看,只要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能成为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实施者。这里的责任年龄和责任能力是法律规定的能够对自己行为负责的条件。一般来说,年满一定岁数且精神正常的人,就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其次,行为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也就是说,行为人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扰乱公共秩序,仍然有意去实施。比如,有人为了发泄个人情绪,故意在公共场所制造混乱,这就是主观故意的表现。 然后,从行为的客观方面分析,要考虑行为的方式、情节和后果等。行为方式多种多样,像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等。情节是否严重也是重要的判断因素,如果只是偶尔的小冲突,可能不构成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但如果是多次实施、造成较大影响的,就可能构成了。后果方面,要看是否对公共秩序造成了实质性的破坏,比如是否导致公共场所无法正常运营,是否影响了社会的正常运转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