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与劳动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该如何认定?


在实际生活中,企业与劳动者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况并不少见。那么,如何认定这种事实劳动关系呢?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权利义务而形成的劳动关系。简单来说,就是劳动者为企业提供了劳动,企业接受了劳动并支付报酬,双方存在着实际的劳动用工关系。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才能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在认定事实劳动关系时,证据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根据上述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如果企业无法提供这些证据,就要承担不利后果。 此外,还可以从工作的持续性、稳定性等方面来判断。如果劳动者长期、稳定地为企业提供劳动,接受企业的管理,并且企业按照一定的周期支付劳动报酬,那么这种关系更倾向于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 如果劳动者与企业就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产生争议,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在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双方都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结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对事实劳动关系是否存在作出认定。 总之,认定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并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和证据来进行判断。劳动者在遇到此类问题时,要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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