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法律对解除劳务派遣合同有哪些规定?

我是一名劳务派遣工,最近公司好像有解除合同的打算。我不太清楚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对于解除劳务派遣合同有啥规定,比如公司在什么情况下能解除,我能获得哪些补偿,解除合同的流程是怎样的,希望懂法律的朋友给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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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务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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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务派遣关系中,涉及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三方主体,法律对于解除劳务派遣合同的规定也需要从不同主体的角度来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要了解一下劳务派遣合同的基本概念。劳务派遣合同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以及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它是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劳动者由劳务派遣单位派往用工单位工作。 从劳动者的角度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也就是说,如果劳务派遣单位存在这些违法违规行为,劳动者有权解除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从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的角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六种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则规定了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以及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这两种情况。当出现这些情况时,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与劳动者的合同。 从用工单位的角度,《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另外,关于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如果是符合法定情形由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总之,法律对于解除劳务派遣合同的规定是多方面的,充分保障了三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无论是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还是用工单位,在解除劳务派遣合同时都需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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