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是如何认定的?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一种犯罪行为。而其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是判断罪与非罪的关键要素。 首先,我们要理解什么是“非法占有目的”。简单来说,就是行为人在主观上有意图通过合同的方式,将他人的财物据为己有,并且没有归还的打算。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通常会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一是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的履约能力。如果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只有部分履行能力却夸大自己的能力,骗取对方当事人的信任从而签订合同,那么就有可能被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例如,《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指出,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就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是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的行为表现。如果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不积极履行合同义务,而是以各种理由拖延、逃避,或者将对方交付的财物用于非法活动、挥霍等,导致无法履行合同,也可能被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比如,拿到货款后用于赌博等非法活动,明显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 三是行为人对财物的处置情况。如果行为人将对方交付的财物用于非合同约定的用途,或者将财物转移、隐匿,使对方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这也是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依据。 四是行为人在违约后的态度。如果行为人在违约后,不采取积极的补救措施,也不承担违约责任,反而逃匿或者躲避对方的追讨,那么就更倾向于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总之,认定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不能仅仅依据某一个因素,而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各种行为和表现,从整体上进行判断。同时,还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件事实和证据,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确保准确、公正地认定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