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由谁来判定责任?


医疗事故责任的判定涉及到多个方面,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医院内部有一定的处理机制。当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疗机构可以自行进行调查和分析。医院通常会组织专门的医疗质量管理部门或相关专家,对事件进行初步评估。这一过程主要是为了内部了解情况、总结经验以及处理医患之间的沟通等。不过,医院自身的判定往往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为医院与事件存在一定的利害关系。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其次,卫生行政部门也有相应的职责。患者及其家属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申请。卫生行政部门会根据相关规定对医疗事故争议进行审查和处理。它可以组织调查,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并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最后,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一个重要的判定方式。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可以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也可以接受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组织鉴定。医学会会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鉴定组,按照法定程序对医疗事故进行技术鉴定,确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以及事故的等级、责任程度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