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该如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集资诈骗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两种罪名至关重要,它们在法律适用和量刑上存在显著差异。下面为你详细解释这两种罪名的认定方式。 首先,我们来看看集资诈骗。集资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犯罪人通过欺骗手段,让人们把钱交给他,然后据为己有。这里的“诈骗方法”包括虚构项目、隐瞒真相等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司法实践中通常会综合考虑多个因素。比如集资后资金的用途,如果大部分资金被用于个人挥霍、转移资产等,而不是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就很可能被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另外,如果集资人在明知没有归还能力的情况下,仍然大量骗取资金,也会被认定为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接下来,我们再说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它和集资诈骗的最大区别在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人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他们主要是想通过吸收公众资金来进行营利活动,比如用于生产经营等,但这种行为违反了国家对金融秩序的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要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需要同时具备四个条件: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是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是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总之,认定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关键在于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实际生活中,如果遇到疑似这两种犯罪的情况,建议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以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社会金融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