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赌博人员的犯罪案件如何认定?


在我国,对于参与赌博人员犯罪案件的认定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形来判断。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赌博犯罪涉及的主要罪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就明确了与赌博相关的两个主要罪名,即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 对于赌博罪的认定,关键在于“以营利为目的”以及“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所谓“以营利为目的”,就是指通过赌博获取金钱或者其他财物等经济利益。“聚众赌博”,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是指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而“以赌博为业”,是指以赌博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挥霍的主要来源。也就是说,长期、多次参与赌博,靠赌博赚钱维持生活或者满足日常消费。 对于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是指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比如,自己开一个固定的场所供他人赌博,或者在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为他人提供赌博的平台等。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这表明,即使不构成犯罪,但参与赌博赌资较大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也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总之,对于参与赌博人员犯罪案件的认定,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目的、行为方式、涉案金额、参与人数等多方面因素。如果对相关情况存在疑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