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中止和终结的情形分别有哪些?


在法律诉讼过程中,诉讼中止和终结是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分别代表了诉讼程序在不同情况下的特殊状态。下面为您详细介绍这两种情况各自适用的情形。 诉讼中止指的是在诉讼进行期间,由于出现了某些特定的情况,导致诉讼程序暂时停止,待这些情况消失之后,诉讼程序再继续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简单来说,如果在案件审理时,当事人死亡要等继承人决定是否继续诉讼,或者因为不可抗力没办法参与庭审等情况,就会导致诉讼中止。等这些问题解决了,诉讼就可以接着进行。 而诉讼终结是指在诉讼进行中,因为发生了某种特定的情况,使得诉讼程序没办法继续进行,或者继续进行已经没有意义,从而结束诉讼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也就是说,当出现原告死亡且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权利、被告死亡无遗产和义务承担人等情况时,诉讼就会终结,意味着这个案件彻底结束,不会再继续审理了。 总之,诉讼中止是暂时停止,后续还有可能继续;而诉讼终结则是彻底结束。这些法律规定保障了诉讼程序的合理进行,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