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赌博罪行为?
我和朋友偶尔会在一起打麻将,带一点小彩头。我有点担心这种情况会不会被认定为赌博罪。我想知道在法律上,到底怎样的行为才会被认定是赌博罪呢?是看输赢金额大小,还是参与人数,或者其他方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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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赌博罪行为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判断。 首先,从概念上来说,赌博罪是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以营利为目的”很好理解,就是通过赌博来获取钱财,而不是单纯的娱乐消遣。比如,有些人组织赌博活动,从中抽取“水钱”,或者长期靠赌博赢钱来维持生活,这就体现了营利目的。 对于“聚众赌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这意味着,如果有人组织多人进行赌博,并且符合上述情形之一,就可能构成聚众赌博,进而被认定为赌博罪。 “以赌博为业”是指行为人以赌博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挥霍的主要来源。比如一个人不从事其他正当职业,整天就靠赌博赢钱过日子,或者把赌博赢来的钱大肆挥霍,这种就属于以赌博为业,也会被认定为赌博罪。 不过,在日常生活中,亲朋好友之间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属于赌博行为,更不会构成赌博罪。所以,区分正常的娱乐活动和赌博罪行为,关键就在于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以及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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