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认定寻衅滋事团伙?


在法律层面,寻衅滋事团伙是一种比较特殊的违法犯罪群体。要准确认定寻衅滋事团伙,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考量。 首先,从人员组成来看。寻衅滋事团伙通常是三人以上为了共同实施寻衅滋事犯罪而结合在一起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他们之间有一定的组织性和分工,可能存在为首的组织者、积极参与者和一般参与者等不同角色。例如,在一些打架斗殴的寻衅滋事案件中,可能有带头挑事的人,有负责召集人员的人,还有直接参与动手的人。这种人员之间的协作和配合体现了团伙的组织性特点。 其次,关于行为特征。寻衅滋事团伙的行为往往具有随意性、恶劣性和多次性。随意性是指他们实施行为的起因通常比较随意,不是基于正当的理由,比如仅仅因为看别人不顺眼就进行殴打、辱骂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恶劣性表现为其行为对社会秩序造成了严重的破坏,给他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带来了较大的威胁。多次性则强调他们不是偶尔实施一次寻衅滋事行为,而是在一定时间内多次进行类似的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这里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就体现了对团伙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的法律规制。 此外,还需要考虑主观故意。寻衅滋事团伙成员在主观上具有故意扰乱社会秩序的故意,他们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社会秩序造成破坏,仍然积极实施相关行为。这种故意与一般的过失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寻衅滋事团伙需要综合考虑上述各个因素,由司法机关根据具体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来进行判断。只有准确认定寻衅滋事团伙,才能依法对其进行惩处,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