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对遗嘱继承和遗赠有哪些法律规定?


遗嘱继承和遗赠是《继承法》(现为《民法典》继承编)中处理遗产的重要方式,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相关法律规定。 遗嘱继承是指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来确定继承人及其继承遗产的份额。通俗来讲,就是被继承人在生前通过遗嘱的形式,指定了哪些人可以继承自己的财产,以及继承多少。例如,老张在遗嘱中写明自己名下的房产由儿子小张继承,这就是遗嘱继承。 而遗赠是指被继承人通过遗嘱的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予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比如,老李立遗嘱将自己的一部分存款赠给多年照顾他的邻居老王,这就是遗赠。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对于遗嘱的形式,《民法典》也有明确规定。遗嘱可以分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在遗嘱继承和遗赠中,还需要注意遗嘱的效力问题。如果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此外,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如果遗嘱没有保留,在处理遗产时,应当先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当存在多份遗嘱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总之,遗嘱继承和遗赠在《民法典》继承编中有明确且详细的规定。在处理相关事务时,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操作,以确保遗嘱的有效性和遗产的合理分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