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制度应如何适当构建?


个人破产制度是指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或者进行债务调整,对其债务进行豁免以及确定当事人在破产过程中和以后应尽义务的一种法律制度。 从必要性来看,个人破产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在市场经济中,个人参与各种经济活动,难免会遭遇经营失败、重大疾病、意外事故等导致资不抵债的情况。如果没有个人破产制度,这些债务人可能会陷入债务的深渊无法自拔,不仅影响其自身的生存和发展,也不利于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经济的健康发展。例如,一些创业者因为市场风险等原因创业失败,背负巨额债务,若没有个人破产制度,他们可能会因债务压力而不敢再次尝试创业,阻碍了经济的创新和活力。 在构建个人破产制度时,要明确适用范围。一般来说,应适用于所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但对于一些特殊群体,如公职人员、金融从业者等,可能需要制定更为严格的条件和程序。这是为了防止这些特殊群体利用个人破产制度逃避责任,保障公共利益和金融秩序的稳定。 债务清理和豁免机制也是关键。当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需要对其财产进行全面清理和评估。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照法定顺序对其他债务进行清偿。对于经过法定程序仍无法清偿的债务,应给予适当豁免。不过,为了防止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需要设置一定的限制条件,如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需要如实申报财产、配合清算等。同时,豁免的债务范围也应合理界定,对于一些因欺诈、侵权等行为产生的债务,不应给予豁免。 信用重建机制是个人破产制度不可或缺的部分。个人破产并不意味着债务人信用的彻底丧失,而是要给予他们重新开始的机会。在债务人完成破产程序后,应通过建立健全的信用修复机制,帮助他们逐步恢复信用。例如,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债务人如果遵守相关规定,按时履行义务,可以逐步消除破产记录对其信用的影响。 我国虽然目前尚未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但一些地方已经开始了有益的探索。例如,深圳出台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为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提供了实践经验。未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的完善,我国有望建立起一套适合国情的个人破产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