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中止的行为下复议案件审理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我申请了行政复议,结果复议过程中出现了复议中止的情况。我现在特别想知道,在这种行政复议中止的情况下,复议案件的审理期限会怎么算呢?会不会一直拖着不结束,我很担心会影响我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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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中止是指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因出现某种法定情形而暂时停止对复议案件的审理。通俗来讲,就好比一场比赛因为某些突发状况暂时中断,等状况解决后再接着进行。 《行政复议法》规定了行政复议的一般审理期限,通常情况下,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当出现行政复议中止的情形时,审理期限就会受到影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比如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等。一旦行政复议中止,中止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也就是说,在中止的这段时间里,审理期限是暂停计算的。等中止原因消除后,行政复议恢复审理,审理期限继续计算。 例如,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案件后第20天出现了复议中止的情况,中止时间持续了30天,那么等中止原因消除后,复议机关还剩下40天(60天-20天)的审理时间来作出复议决定。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行政复议程序能够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同时也能应对一些特殊情况,确保复议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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