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中止的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期限是怎样的?
我申请了行政复议,结果遇到了行政复议中止的情况。我特别想知道,这种情况下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期限会有什么变化,是会延长还是怎么算呢?心里没底,希望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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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中止是指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因出现法定事由而暂时停止对案件的审理。简单来说,就是复议程序因为一些特殊情况暂停了,等这些情况解决后再继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当行政复议中止时,中止期间是不计入审理期限的。也就是说,从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行政复议的审理期限继续计算。例如,原本复议机关应在60日内作出决定,在第20日时出现了复议中止的情形,中止了30日,等中止原因消除后,复议机关还有40日的时间来作出复议决定。 这一规定保障了在出现特殊情况时,复议机关有足够时间进行调查和处理,同时也避免了因特殊情况无限期拖延复议结果,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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