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行政复议中止的案件审理期限是怎样的?

我申请了行政复议,结果复议过程中出现了中止的情况。我特别想知道,这中止期间会不会影响整个案件的审理期限呢?原本规定的审理期限会不会因为中止而延长?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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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复议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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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中止是指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由于出现了某些法定情形,导致复议程序暂时停止,待这些情形消除后,复议程序再继续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当行政复议出现中止的情况时,中止的期间是不计入审理期限的。也就是说,从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行政复议的审理期限会继续计算。比如,原本规定六十日的审理期限,在进行到第三十日时出现了中止情形,中止持续了二十日,那么从原因消除后,审理期限还剩下三十日。这样规定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为中止是由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导致的,不应该让当事人承担因为中止而延长的不利后果。同时,也能确保行政复议机关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案件的审理,提高行政效率,保障行政复议制度的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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