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中止的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期间是怎样规定的?
我申请了行政复议,结果遇到了复议中止的情况。我特别想知道,在这种复议中止的情况下,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期间是怎么算的,会不会一直拖下去,还是有明确的时间规定,之后又该怎么恢复审理呢?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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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中止是指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由于出现了某些法定情形,导致复议程序暂时停止,待这些情形消除后,复议程序再继续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
当出现行政复议中止的情况时,中止期间是不计入行政复议的审理期限的。也就是说,在复议中止期间,时间暂停计算,等中止原因消除后,再继续计算审理期限。一般情况下,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当中止行政复议的原因消除后,行政复议机关会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继续按 照法定程序推进复议工作,直至作出最终的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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