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中止的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期限如何计算?
我申请了行政复议,结果复议过程中出现了中止的情况。我特别想知道,这种行政复议中止的案件,它的审理期限到底是怎么算的?会不会一直拖着不算时间,还是有啥明确的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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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中止是指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因出现法定事由而暂时停止对案件的审理。通俗来讲,就是复议程序因为某些特殊情况暂时“暂停”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当行政复议中止时,中止期间是不计入审理期限的。也就是说,从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行政复议的审理期限继续计算。比如,原本复议机关应在60日内作出决定,在第20日时出现了中止事由,中止了30日,那么从第50日(即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复议机关还需要在40日内(原本60日减去已经过去的20日)作出决定。如果情况复杂需要延长,延长期限依然是最多不超过30日。这一规定确保了在特殊情况下,既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能合理确定行政复议的审理时间,维护行政效率和法律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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