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如何认定?


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行为。 首先,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信息网络的安全。简单来说,就是国家对于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管理秩序和安全保障。计算机信息系统就像是一个大型的“数字王国”,有自己的规则和安全体系,非法控制行为破坏了这种正常的秩序和安全。 其次,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非法控制”指的是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范围,对他人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操控。比如,通过植入恶意程序、利用系统漏洞等方式,远程控制他人的计算机,使其按照自己的意愿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虽然此条并非直接针对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但对于计算机信息系统的非法操作相关规定有一定的关联性。 再者,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一般来说,多次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非法控制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数量较多;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对社会秩序产生了不良影响等情况,都可能被认定为情节严重。例如,非法控制了大量的家用电脑,形成“僵尸网络”用于恶意攻击其他网站,这就很可能构成情节严重。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二十台以上的;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等情形,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最后,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此罪。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国家信息网络安全,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比如,黑客为了获取经济利益或者达到其他非法目的,故意对他人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 总之,认定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行为方式、造成的后果以及主观故意等多个方面。如果涉及到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