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鉴定医疗事故伤残?


医疗事故伤残鉴定是确定因医疗事故导致患者身体伤残程度的重要程序,它对于患者获得合理赔偿和后续治疗具有关键意义。 首先,我们要了解医疗事故的定义。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这里强调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存在过失行为,并且这种行为导致了患者的人身损害。 关于鉴定机构的选择,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也就是说,通常是由医学会来进行医疗事故伤残鉴定。 鉴定的流程一般如下:第一步是申请,医患双方可以共同委托医学会进行鉴定,或者一方当事人也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申请,由卫生行政部门移交医学会鉴定。第二步是受理,医学会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对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第三步是鉴定,医学会会组织专家鉴定组,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别和判定。第四步是出具鉴定结论,专家鉴定组会根据鉴定情况出具书面的鉴定结论。 在申请鉴定时,患者需要准备一系列材料。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患者自己也可以准备身份证明、与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等相关材料。 总之,医疗事故伤残鉴定是一个严谨的过程,患者要清楚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流程,准备好必要的材料,以确保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