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产妇死亡事件中该如何鉴定医疗事故?


在大庆产妇死亡事件这类情况下,医疗事故的鉴定是确定医院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责任程度的重要环节。下面将详细介绍医疗事故鉴定的相关内容。 首先,我们要明白什么是医疗事故。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在产妇死亡的案例中,如果怀疑是医疗事故,就需要启动鉴定程序来判断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符合上述定义。 医疗事故鉴定有两种途径。一种是卫生行政部门移交鉴定。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比如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产妇家属关于产妇死亡可能是医疗事故的报告后,就可以启动这个程序。 另一种是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当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也就是说,产妇家属和医院可以一起商量,共同委托专业的医学会来进行鉴定。 负责鉴定的机构是医学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在大庆产妇死亡事件中,一般先由当地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进行首次鉴定,如果对首次鉴定结果不服,还可以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进行再次鉴定。 关于鉴定所需的材料,医疗机构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患者一方需要提供的材料主要是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的陈述材料,陈述内容可以包括患者的就医过程、怀疑存在医疗事故的理由等。 整个鉴定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步骤:医患双方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鉴定所需材料;医学会在受理鉴定申请后,会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鉴定专家组;专家组通过查阅材料、听取医患双方陈述等方式进行调查;最后专家组根据调查情况进行合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鉴定结论,并制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总之,在大庆产妇死亡这类可能涉及医疗事故的事件中,家属要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和鉴定程序,及时、正确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