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的共同犯该如何认定?


寻衅滋事罪,指的是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而共同犯罪,简单来说就是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那么,寻衅滋事罪的共同犯该如何认定呢? 首先,从主观方面来看,要求各行为人之间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也就是说,参与寻衅滋事的人都明白自己的行为性质,并且知道自己是在和其他人一起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对行为会造成破坏社会秩序的结果有认知,还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例如,一群人聚集在一起,商量好去某商场故意闹事,大家都清楚这样做会扰乱商场的正常秩序,但还是一起去实施了,这就体现了共同的犯罪故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这里强调了‘共同故意’,这是认定共同犯罪主观方面的关键。 其次,在客观方面,各行为人要有共同的犯罪行为。这些行为可能表现形式不同,但都是围绕着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来实施的,并且相互配合、相互联系,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比如,有的人负责挑起事端,随意殴打他人;有的人负责在旁边助威、阻拦他人报警;还有的人可能负责破坏财物等。虽然每个人具体做的事情不一样,但他们的行为都是为了达到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的目的。只要他们的行为与最终的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可以认定为共同犯罪行为。 另外,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共同犯罪人的认定还会考虑其在犯罪中的作用。根据作用大小,共同犯罪人可分为主犯、从犯和胁从犯。主犯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一般是组织、策划、指挥犯罪的人,或者在犯罪中积极实施主要犯罪行为的人,对主犯的处罚相对较重。从犯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人,处罚相对主犯会轻一些。胁从犯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处罚会根据其被胁迫的程度以及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确定。 综上所述,认定寻衅滋事罪的共同犯需要综合考虑主观方面的共同故意和客观方面的共同行为,同时结合各行为人在犯罪中的作用进行判断。只有这样,才能准确地认定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共同犯罪,以及确定每个共同犯罪人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