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和偿还?


在日常生活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偿还问题常常困扰着很多人。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相关内容。 首先,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意味着,如果夫妻双方都在借条上签了字,或者一方借了钱之后另一方表示认可,那这肯定是夫妻共同债务。另外,如果一方借钱是用于家庭日常开销,比如买菜、交水电费、孩子上学费用等,这些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过,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就像前面提到的例子,老公背着老婆借钱去投资,如果这笔投资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也不是双方共同决定的,那一般就不能算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拿出证据证明这笔投资是为了家庭共同利益,或者老婆也知道并同意了这件事。 接下来,说说夫妻共同债务的偿还问题。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也就是说,当夫妻有共同债务时,要用夫妻共同财产来还。如果共同财产不够还,或者夫妻财产是各自管各自的,那就夫妻双方商量怎么还。要是商量不拢,就由法院来判决。 此外,如果夫妻一方对外承担了超出自己应承担份额的债务,在承担后有权向另一方追偿。比如,夫妻共同债务是10万元,法院判决双方各还5万,但实际是一方还了8万,那这一方就可以向另一方要回多还的3万。 总之,在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偿还问题时,要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这样才能公平合理地解决债务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