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行使诉权引发的名誉权纠纷应如何认定?


在法律领域,因行使诉权引发的名誉权纠纷的认定是一个较为复杂但有明确规则可循的问题。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诉权和名誉权。诉权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和应诉,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以保护其民事权益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公民在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向法院寻求公正裁决的权利。而名誉权则是人们对于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公民或法人享有保护自己名誉不受侵害的权利。 当出现因行使诉权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时,认定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考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从主观方面来看,要判断行使诉权的一方是否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如果当事人是基于真实的纠纷,并且有合理的证据和理由提起诉讼,只是在诉讼过程中由于正常的举证、辩论等行为导致对方名誉可能受到影响,这种情况下一般不构成名誉权侵权。因为正常行使诉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不能因为行使权利的行为可能给对方带来一定的压力或影响,就认定为侵权。例如,甲有证据证明乙拖欠货款未还,甲向法院起诉乙要求还款,这是甲正常行使诉权的行为。即使在诉讼过程中乙的一些商业伙伴知道了此事,可能对乙的商业信誉产生一定影响,但只要甲的起诉是基于事实,就不构成对乙名誉权的侵害。 相反,如果当事人明知自己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却恶意提起诉讼,目的是通过诉讼的方式诋毁对方名誉,给对方造成不良影响,那么这种行为就可能构成名誉权侵权。比如,甲为了报复乙,故意编造乙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虚假事实并向法院起诉,在诉讼过程中四处宣扬乙的所谓“侵权行为”,导致乙的社会评价降低,这种情况下甲的行为就可能被认定为侵害了乙的名誉权。 从客观方面来看,要看是否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这包括是否有侮辱、诽谤等行为,以及这些行为是否造成了他人名誉受损的后果。侮辱是指以语言或行为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诽谤则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只有当行使诉权的行为中包含了这些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并且给对方造成了实际的名誉损害,如导致他人社会评价降低、精神痛苦等,才可能被认定为名誉权侵权。 此外,还需要考虑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他人名誉受损的后果必须是由行使诉权的行为直接导致的。如果他人名誉受损是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与行使诉权的行为没有直接关联,那么就不能认定构成名誉权侵权。 在实践中,对于因行使诉权引发的名誉权纠纷的认定,法院会综合考虑以上各个因素,依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案件事实进行判断。当事人在行使诉权时,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基于真实的事实和合理的理由,避免滥用诉权给他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害。同时,如果认为自己的名誉权受到了侵害,也应当通过合法的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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