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对走私固体废物罪作出认定?


走私固体废物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和环境保护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运输进境以及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行为。下面从几个方面介绍如何认定该罪。 ### 客体方面 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的海关监管制度,也破坏了国家的环境保护制度。海关监管制度旨在确保国家对进出口货物的有效管理,防止非法物品进出境;环境保护制度则关乎国家的生态环境安全,禁止境外有害固体废物的流入。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明确规定了海关对进出境货物的监管职责,违反此规定将固体废物走私进境,就侵犯了海关监管制度。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固体废物的管理作出了详细规定,走私固体废物的行为也违反了这一法律,破坏了环境保护制度。 ### 客观方面 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境外固体废物进入我国境内的行为。逃避海关监管的方式有很多种,比如采用藏匿、伪装、伪报等手段蒙混过关,或者通过不经过海关的非法途径运输固体废物入境。这里的固体废物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城市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一吨以上不满五吨的,或者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非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吨以上不满二十五吨的,就可能构成犯罪。 ### 主体方面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个人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走私固体废物的行为,就可能构成该罪。单位如果为了谋取非法利益,以单位名义实施了走私固体废物的行为,也会被认定为犯罪主体。例如,某企业为了降低生产成本,组织人员走私境外的固体废物作为生产原料,该企业就构成了单位犯罪。 ### 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境外的固体废物,并且知道自己的行为违反了海关法规和环境保护法规,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行为的发生。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所运输的物品是固体废物,或者是由于受他人欺骗而实施了运输行为,不构成该罪。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走私固体废物罪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以上各个方面的因素,依据确凿的证据,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准确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