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转包?


在司法实践中,转包的认定是一个较为复杂但有明确标准的过程。下面为您详细解释转包的概念以及认定方法。 转包,通俗来讲,就是承包单位承接工程后,不自己去完成工程,而是把工程整体或者肢解以后,全部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来做的行为。《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有几个关键要素用于认定转包。 首先是主体方面。如果承包单位没有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者项目管理机构的主要管理人员(像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不是本单位人员,这就很可能存在转包的情况。比如,施工单位表面上承接了工程,但现场干活的管理人员都来自另一家公司,那就可能涉及转包。《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8条列举了可以认定为转包的情形,其中就包括承包单位未派驻项目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主要管理人员与本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等情况。 其次是资金流向。如果工程款项没有直接支付给承包单位,或者承包单位收到款项后,又将大部分款项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这也是认定转包的重要线索。比如发包方把工程款打到承包方账户,承包方马上就把钱转给了另一家公司,自己只留了很少一部分,这种资金流向不符合正常的工程承包模式,很可能就是转包。 再者是施工实际情况。如果实际施工的单位或个人,对工程进行自主组织施工、管理,并且承担工程的盈亏,而承包单位只是收取一定的管理费,不参与实际施工和管理,那也会被认定为转包。 另外,合同履行情况也很关键。承包单位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如不采购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者不进行施工管理等,将这些工作全部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完成,也符合转包的特征。 总之,司法实践中认定转包需要综合考虑多个方面的因素,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从主体、资金、施工、合同履行等角度进行全面审查,以准确判断是否存在转包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