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商标受侵权该如何认定?

我有一个自己注册的商标,最近发现市场上有类似的商品在用很相似的标识。我不太确定这算不算是商标侵权,想知道法律上对于商标受侵权是怎么认定的,有哪些具体的判断标准和方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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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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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认定,通俗来讲,就是判断他人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首先,我们要明确商标专用权的范围。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它限定在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内。这就好比你买了一块地,你对这块地的使用权利是有明确边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其次,判断是否存在侵权行为。一般来说,有以下几种常见的侵权情形。一是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比如,你的商标是“A”,别人在和你相同的商品上也用“A”,这就很明显是侵权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明确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是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例如,你的商标是“可口可乐”,别人用“可日可乐”,而且商品类似,消费者很容易误认,这也构成侵权。这在《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中有相关规定。 另外,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同样构成侵权。即使你不知道所销售的商品是侵权商品,但只要客观上销售了侵权商品,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非你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这依据的是《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还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也是侵权行为。比如,有人私自印制你的商标标识去卖,这就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 最后,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这种“反向假冒”行为同样侵犯了商标专用权,《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五项对此有规定。在判断商标是否受侵权时,需要综合考虑以上各个方面,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准确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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