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如何认定逃逸?
我之前开车时和另一辆车发生了点小碰撞,当时我因为有事着急就直接走了。现在有点担心这会不会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想了解下交通肇事逃逸是怎么认定的,有哪些具体情况会被算作逃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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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通俗来讲,就是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而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包括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等情况。 在司法实践中,以下几种情形通常会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明知发生交通事故,直接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表明其应当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且强行离开现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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