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行为怎样认定?


不正当竞争行为指的是经营者在市场竞争里,采用违反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原则以及商业道德的手段,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下面从不同方面介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主体方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通常是经营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也就是说,只要是参与市场交易活动的主体,都可能成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实施者。 行为方面,有多种表现形式。比如混淆行为,即经营者通过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对此有明确规定。虚假宣传行为也是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经营者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这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有相关规范。 商业贿赂行为同样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对此作出了规定。 还有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经营者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等行为,都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中有明确规定。 此外,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诋毁商誉行为等也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包括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等情况,《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有相关规范。诋毁商誉行为指经营者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这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有规定。 在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时,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主体、行为表现以及是否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和商业道德,以准确判断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